广州要账公司成功调解雇员因交通事故获赔后能否主张工伤赔偿?
- 时间: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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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安债广州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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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刘某某入职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在其承包的城区产业园项目工地从事土建施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未为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7月12日18时30分,刘某某下班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全身多处骨折、颅脑损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92天,2024年1月,刘某某与侵权人王某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赔偿款项已全额履行完毕。
2024年3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24年6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某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刘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刘某某的仲裁请求。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刘某某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额赔偿,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属于重复获赔,违反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向刘某某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刘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该公司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刘某某虽已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但仅医疗费已获足额赔付,其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均不属于法律禁止重复获赔的范围,依法应予支持。同时,刘某某已向建筑公司提出解除用工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支付条件。
对于建筑公司提出的“填平原则”抗辩,法院认为,填平原则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工伤保险待遇兼具社会保障属性与损失填补属性,仅在医疗费用这一直接财产损失项目上,参照填平原则禁止重复获赔,除此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不适用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36640元。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因工受伤的职工提供基础保障,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的,就应当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这份责任不会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而免除。而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因自身过错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者的立法目的、价值导向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扣。
需明确的两个规则:一是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无需以先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获得侵权赔偿为前提。即便职工未获得侵权赔偿,依然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权以职工未向侵权人索赔为由拒绝赔付。二是双重赔偿存在法定例外,即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获赔。如果职工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足额医疗费赔偿,无权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医疗费;如果医疗费未获足额赔付,就未获赔的部分,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
在此也作出两点提示:一是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既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也是分散自身用工风险最有效的方式。二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即便已经从侵权方获得了民事赔偿,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已获侵权赔偿”为由拒绝承担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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