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要债公司调解蒋某与某美容美发店签订护理年卡赠送协议,预付18800元诚意金
- 时间: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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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安债广州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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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李某在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微信充值2000元作为后续拍摄的预付款,摄影工作室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也没有按照李某的申请进行退款,于同年底终止该工作室的营业,并采取更换联系方式、经营场所无人应答等方式恶意逃避,李某无法联系摄影工作室,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摄影工作室作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且在消费者主张权利后恶意逃避退款责任,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该行为不仅构成根本违约,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营者存在欺诈及恶意逃避责任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情形,法院判决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某摄影工作室返还原告李某预付款2000元,并增加赔偿李某损失6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蒋某与某美容美发店签订护理年卡赠送协议,预付18800元诚意金,约定做满对应护理次数后可全额返还,协议同时载明蒋某不得单方终止协议、转让卡片或中途兑款。蒋某付款后,始终未实际接受任何服务。
2024年起,该美容美发店先后发生两次转让:2024年1月,原始经营者秦某将30%股权转让给蔡某萍,双方签订内部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2024年5月蔡某萍又将门店及29万元会员卡金转让给王某喜,店铺经营者、企业名称均完成工商变更。两次转让过程中,商家均未妥善处置蒋某的预付余额,也未提前告知蒋某相关转让事宜。蒋某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蒋某与原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店铺多次转让、经营者连续变更,蒋某未能实际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支持蒋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日期为起诉状送达最终经营主体之日。同时,蒋某主张按年利率3.1%的LPR计算自2024年11月24日起的利息,计算方式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定秦某(原始经营者)、蔡某萍(中间受让经营者)、王某喜(最终经营主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共同返还蒋某18800元预付诚意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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